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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见色起念、为主杀女、知情隐匿,按律审判却失当

    第三节 见色起念、为主杀女、知情隐匿,按律审判却失当
    彭公办结姚广智案,方才要退堂,一只黄狗叼着一只青布靴子跑上公堂,盯着彭公,“汪汪汪”大叫三声。彭公即令杜雄跟着那狗,直到城北张家村一块高粱地当中的一座新坟,那黄狗用爪扒了半天,也刨不出什么来。杜雄回禀彭公,彭公便让手下访查出是何人所埋?地主是谁?
    彭公传张家村的地方蔡茂到县衙。据蔡茂说,地主姓张名应登,是本县一个秀才,其父张殿甲,乃一翰林公,早已亡故。那座坟埋着他的奴才之妻。
    彭公又追问何时埋的,答四月间埋的。再问得什么病死的。蔡茂只得实说,是张应登的奴才武喜之妻,夜内被人杀死,不见了人头。前任知县刘老爷将张应登锁押起来。后来是他家老管家张得力来献人头,才具结完案。
    彭公遂令人去张家庄,将张应登、张得力与武喜带到听审。那张应登一副秀士打扮,不经多问就和盘托出。他交代说:自己在正月元宵节拜客时,见路边一小妇人非常俏丽,仔细一看,是奴才武喜之妻甄氏,不由起了一片痴心妄想。后来,有意派武喜进城办事,自己带了五封纹银到武喜家,跪地向甄氏求欢。甄氏和颜悦色,带笑开言,把晚生搀起来说:“主人乃金玉之体,奴婢是下贱之人,不敢仰视高攀。”又说:“主人宜夜晚来,奴婢等候大爷。这青天白日,恐有旁人看见,观之不雅。”自己回家后走到书房顺手拿了本书来看,正是父亲家训遗稿,教导青年要知世务、为戒在色等语,还有戒淫诗一首。自己一想,淫人妻女,罪莫大焉。求功名之人,不可做无德之事。遂到自己妻子房中安歇。第二天一早起来,书童来报,武喜之妻被人杀死,人头也不见了。自己到了武喜家中,见甄氏死尸躺于地上,不见了五封银子,连妇人的人头亦不见了,连忙报官。前任老爷把自己押入监内,并说如有人头,才能放我。过了两天,我家老管家张得力来献人头,说由野外找来的。前任老爷便让我答应三件事,头一件,给武喜再娶一房妻子;二件,把人头缝上埋葬;三件,给武喜妻追修银百两。自己全都应允,当堂具结完案。
    彭公审问武喜,武喜答,一概不知,全是主人所为,自己并不在家。
    彭公带着一干人证到张家庄高粱地坟前验尸。地方人等把坟刨开,把棺木打开,把尸身抬出来。五月天气,尸体已坏。刑房过来请彭公过目。彭公又让武喜辨认。武喜说尸身像是妻子甄氏,但人头丑陋不堪,不是我妻子的人头。
    彭公将管家张得力带上来。张得力六旬以外,不敢隐瞒,如实供称:自己受太老爷之恩,看到少主人被刘老爷看押,愁眉不展。想到自己有一小女儿,二十二岁,生得丑陋不堪,无人家要她,又傻,于是用酒灌醉了,将她杀死,把人头送到县衙,救出少主人来。彭公听了,当场将武喜释放,把张应登、张得力看押。
    彭公又密请李七侯找来快腿马龙、朴刀李俊、泥金刚贾信、飞燕子等十二位豪杰帮忙。让马虎等人寻访有青布靴子的人。马龙果然在张家庄东村头一家饭店遇到了同样有一只青布靴子,想买另一只靴子的神拳李六儿,就势将李六儿带回县衙。黄狗一见,将李六儿腿肚死咬不放。李六儿自然不肯实招。彭公下令打了一千竹板,打得皮开肉绽,这才如实交代了过程。
    原来,李六儿平素闻听武喜之妻甄氏十分貌美,常生非分之念。那日在通州路遇武喜,知道他去京城买办物件,就在夜晚到武喜家,跳进院墙,见土房东间有灯光,舔破窗纸看到甄氏合衣而卧,炕桌上放着一把刀。李六儿进了房,将甄氏推醒。甄氏认识李六儿,就问来做什么。李六儿就说想与甄氏作伴,被甄氏呵斥,又喊嚷起来。李六儿因害怕就一刀把她杀死,拿走了五封银子。把人头用包袱包好,扔在开饭店的胡明的后院内。
    彭公正欲派人传胡明到案,忽听有人喊冤。一个少年人拉着一人,有二十多岁,跪在堂前,说:小人刘元,要告胡明。彭公问什么缘故。刘元说:我给他当伙计,上月在后院出恭,见胡明在那里用铁锨要埋人头。小人就说,胡明你害了人啦,我要告你去。他一害怕,许给我一百两银子,定于这月给我。今天我跟他要钱,他说我讹他,还口出不逊,打了我一顿。求老爷公断。
    胡明无奈,只得供称:上月五更之时,自己在后院出恭,从墙外扔进一个妇人人头,自己一害怕,遂将人头埋在后院,被伙计刘元看见,自己许他银子,是真的。彭公遂派人跟胡明去把人头找来。
    至此,该案的所有证据链就完整了。彭公讯罢,提笔判道:
    “张应登身为生员,以上凌下,见色起意,以致甄氏被杀,例应杖八十,念你书生,罚银五百两赎罪。张得力杀女救主,忠义可嘉,赏银五百两。胡明见人头不报,杖四十,枷号一个月。刘元、武喜免议。李六儿见色起淫心,因奸毙命,律应斩立决,候府文书施行。当堂具结完案。”
    品析:
    此案判罚总体公允,有律例可循。但判张应登见色起意,导致甄氏被杀,则有违事实。张应登固然应责罚,但他知错即改,保持了秀士之德。而甄氏被杀是李六儿所为,与张应登本无关系。所以罚银五百两显然过当。
    张得力杀女救主,虽为忠义之举,但毕竟属人命案,此处判罚,显然是从封建伦理纲常角度出发。但赏银五百两也属失矩。
    至于刘元免议,也不合律例。因其知情不报,反而有为一百两而敲诈勒索之嫌。此案审断,彭公也有判罚失当之处。可见此案判处,既有按律审断,也有侠义小说的“侠义”因素在内。
    之后,彭公因武文华跑关系,被革了职。差官将顺天府的文书送到,内有京报宫门抄一份,上谕:“御史李秉成奏三河县彭朋舆情不洽,任性妄为,着即行革职。三河县事,着典史刘正卿护理。”
    李七侯闻讯,深为彭公鸣不平,遂发动绿林英雄好汉为彭公筹款一万两,立誓也要到京城跑动让彭公官复原职。一时间,南霸天飞镖黄三太、西霸天濮大勇、镇北方贺兆熊、东霸天武万年等一众英雄都积极筹款。同时,假传圣旨,传旨三河县彭朋仍管理三河县事务。原本彭公被参之后,将自己应办和已办完案件,一并查清好交待后,拟定起身。典史刘正卿也来催交,盘问可备办否,得以清查,好详文上司。 神眼季全出主意说:“先派几个人去到那县衙之内报喜,只要稳住他,先叫他进退两难,走也不好,不走也不好,然后咱们大家再疏通办理。”果然,彭公不知真假,只好决定等候府内文书到来,再行办理。
    品析:
    《大清律例》对官到任和离任卸任期限及交接都有明确规定。《大清律例》卷六“吏律”之“职制”“官员赴任过限”条中又有条例规定:“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又规定:“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对照律例,彭公被革职,应当即刻交割,且要在十日内必须离开任所。典史刘正卿来催交,也是出于公务、律令要求使然,而非人情薄淡,急于上任。而假传圣旨,则是欺君大罪。这自然也是侠义小说的风格。
    话说李七侯等众英雄凑到了一万五千两银子,找到裕王府的皇粮庄头左玉春,将银子装在花盆、酒坛中悄悄带入裕亲王府。再托府内刘太监通关拜见了老王爷,将彭公在三河县所作所为之事,以及被武文华买通御史李秉成参革的内情说了一遍。次日裕亲王上朝面圣禀报,得到康熙帝圣旨:“三河县知县彭朋,被人误参。朕念他勤慎忠直,着他官复原职,仍知三河县事。武文华势棍欺人,该三河县拿获,严刑究办。”
    众英雄遂夜入武家庄,拿获了武文华。彭公坐堂审讯。武文华强辩道:
    “举人并不犯法,为何拿我?”彭公说:“你包揽词讼,任性妄为,目无官长,咆哮公堂,拉下去给我打!”左右差役将武文华打了四十大板。武文华说:“你凌辱绅士,责打举人,我必要到顺天府把你喊告下来。”彭公说:“我乃奉旨拿你,作恶多端,著名匪棍,还敢这样大胆,把一往所作之事,给我说来。”武文华知道事不好,忍刑不招。彭公办了“势棍不法,任性欺人,律应杖一百,徒三年”文书行于上宪。
    品析:
    这段审断,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包揽词讼的罪名。包揽词讼、教唆词讼按《大清律例》规定,要从重处罚,如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二是匪棍作恶多端、任性欺人的罪名如何处置。《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恐吓取财”款中“条例”规定:“凡凶恶光棍、好斗之徒,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者,发往宁古塔、乌拉地方,分别当差为奴。” 可见,匪棍、任性欺人、仗势欺凌、诈取财物者,要受到流徒等重罪惩处。三是“凌辱绅士,责打举人”,武文华要到顺天府告状。说明武文华还是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的,知道随意责打举人犯法,自己有权利申诉。
    对于职官以及包括举人、监生、衙役等人的犯罪,《大清律例》有相关的“保全”措施。一是不能私自动辄刑讯,必须申报部议甚至请旨方可执行。二是须先行革职为民,方可按律处罚。《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职官有犯”条规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该条之“条例”又规定:“荫生,及恩、拔、岁、副贡,监生有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例监生有事故应黜革者,不必题参,咨报国子监,国子监察明黜革,知照礼部。” 由此可知,监生的管理归国子监、礼部管理。监生犯法,当先咨报国子监,由国子监察明革去功名后,报告礼部即可。
    当然,对监生、生员、举人等文人地位的尊重,并不意味没有法律节制。《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之“文武官犯私罪”条之“条例”中有规定:“文武官员、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及吏典、兵役,但有职役之人,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俱发为民。遇赦取问明白,罪虽囿免,仍革去职役。” 显然,如果不是有谕旨颁下,彭公是不能对武举人武文华动刑的。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之“犯奸”条“官吏宿娼”款中,也有“条例”规定:“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之罪;得赃者,计赃,从重论。” 对于监生、生员、举人包揽词讼、挟妓赌博等恶行,也要惩治的。
    此案中,武文华善于应用“沉默权”来保全自己。他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触犯刑律,但就是“忍刑不招”。没有口供,就无法定案。而彭公也没有进一步用刑逼供,倒是体现了清官风范。但既然是奉旨究办,还是得有武文华自己的招供才行。这里,小说没有进一步的交代,应是一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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