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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赴任陕西臬司,平反冤案名声再播

    第三节 赴任陕西臬司,平反冤案名声再播
    林公在老家侯官故里为母守丧期满,先是奉旨赴南湖督修堤工。一连数月,亲自督察,堤工告成。旋即又被派往陕西按察使任上。《林公案》第十四回到第十五回着重叙写了林公到任即破了一起奇冤之案的过程。
    书中叙述道,“那陕西本系关中之地,民风强悍,仇杀及奸杀时常有的,更经蠹役滑吏恶讼从中教唆挑拨,构成许多冤狱”。此段文字展现了陕西当时的社情、民风及司法状况。直指官吏与恶讼勾结,教唆词讼、酿成冤狱的“常态”,而林公刚赴任果然就遇到了一宗民女高尤氏谋杀亲夫、亲子的奇案。
    原来,某夜,高尤氏的丈夫、儿子同时被杀死在自家门外,高尤氏赴咸阳县报案,请验缉凶,日久一无所获。此事为西安知府毛东明所闻,勒限咸阳知县吕骏破案。吕骏只好勒限捕快缉凶,三日一限,五日一比,迁延一月,捕快受不得打,大半告病辞职。吕骏格外焦急,为保全自己的功名,便向师爷屈仲昭求计。屈师爷出了一损招,让知县出五百金私赏,密授其计。吕骏找来捕快何德,给其二百五十两银子,让他私下觅人顶罪。于是一宗杀夫冤案就此酿成。
    何德身为公门中人,手下自然有几个鸡鸣狗盗的伴党。他找到小偷王三密商,许诺给其二百两银子,说通他到公堂供认自己与高尤氏通奸,若被问起谋杀案,则坚称不知,都推到高尤氏一人身上。王三初时顾虑再三,何德连哄带骗又威胁:“此去大不了坐几个月监牢罢了。就中有了这一层关系,你到里边,自然有人照顾,终不成真个叫你吃苦,将来本官一定另有好处给你,这种机会,岂不比你在外边干偷鸡摸狗的勾当高些么?” 王三架不住何德的一番言语,应承下来。
    于是,高尤氏莫名其妙从原告变成了被告。何德就把王三解案到堂,吕知县升堂审讯,王三供认与高尤氏通奸,而谋杀案则完全推到高尤氏身上。吕知县即提高尤氏到堂对质,高尤氏极口称冤,但经不住大刑,只得诬服。尤氏一族中尽知其冤枉,所以共同具状,让其只有十二三岁的女儿高贞贞到林公案下呼冤。
    林公接案,阅过状词,又细细讯问高贞贞,高贞贞哭诉了整个冤案的经过。林公说道:“本司审案,素重事实,你妈妈如有冤枉,自当昭雪,你也不必啼哭!” “素重事实”可谓点睛之笔,与今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精神是一致的。林公便派差到咸阳将王三、高尤氏提到案,一经审讯即曝光了全案真伪,高尤氏当堂开释。林公一面将何德逮捕到案,一面即派张幼德去秘访此案凶手。张幼德身藏密查文书,一路明察暗访。结果在潼关一客店歇夜饮酒,巧遇何二、许福在高谈阔论高尤氏一案。张幼德用计诳出凶手何二的真话,又将两人灌醉。当时就通知了地保,将二人拿获到案。一审何二就彻底招供了。原来那夜何二越墙行窃,不料犬声惊醒了户主。男主追出门外,将何二辫子揪住,反被何二抽刀杀死。之后,又追出一少年,也被何二用刀杀了。
    一则冤案由此平反。林公“备文申详刑部,等到部文复转,何二枭首示众,咸阳知县革职充军,何德和王三也按律治罪” 。
    品析:
    西安知府闻讯勒限知县吕骏破案,说明地方官吏对造成地方舆情动荡的凶杀案还是认真对待的。而知县被逼无法,不得不听从师爷损招,找人顶替以圆此案。知县可谓知法枉法,人为故意制造死罪冤案。因此,其不仅被革职并且被充军,算比一般的职官犯错更为严重。
    对照《大清律例》,卷三十六“刑律”之“断狱上”条有“故禁故勘平人”款,指官员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要受杖刑。如致死,则要抵罪。卷三十七“刑律”之“断狱下”条有“官司出入人罪”规定:“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其中的条例规定:“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 如果此冤案被执行,高尤氏被冤杀,那知县还要抵死罪。所以,流放充军的处罚还是恰当的。
    《林公案》第十五回讲了又一则奇案。
    一日韩城知县赵焕文晋谒林公,就朱姓疑案禀见请示。案情是,韩城县朱家坪,朱姓者居多。朱有成次子朱小成娶城中胡秀姑为妻。朱有成生有二子一女。长子早夭,次子即朱小成,女儿名淑贞,幼年许配给瞿姓,已择定吉日行将出阁。就在仅隔嫁期两日时,忽然淑贞被人杀死在卧榻上。朱有成一面向瞿氏讣告,一面请县官莅验。韩城县知县和仁到场验尸,发现刃伤咽喉,气食二管俱断。但检视门户屋顶,绝无痕迹。经现场细查各房,在胡秀姑随嫁婢女小桃房枕头下,发现了一封密函,上称小桃姐、下署一瞿字,并无名字。函中写道:
    耳目众多,事宜缓图,请姐早晚留神!将来我与秀姑,决不负姐!淑贞前不可轻泄。
    和县令得到此函,以为是谋杀证据,便将胡秀姑、小桃提到,讯问二人。小桃目不识丁,莫名其妙,极力呼冤。而胡秀姑也同样叫屈。和县令哪里肯信,多次刑讯,主、婢二人受刑不过,只得诬服。和县令遂以胡秀姑恋奸谋毙小姑淑贞灭口罪论死,小桃为从犯。
    胡秀姑父亲得悉,急赴臬司衙门上控。前任俞按察阅禀,以为和县令有草菅人命之嫌。刚好和县令也因其他过失被上司题参免职,于是代理知县赵焕文接手此案重新审讯。恰巧林公接替了俞按察,赵知县便特来禀告请示。原来,赵知县私下派得力差役将淑贞的未婚丈夫瞿如玉拘捕到案,开始还抵赖,等将朱小成传来对质,后才照实供认。原来瞿如玉是个轻薄少年,时常到朱家串门,见小桃娇小玲珑,私下就与小桃勾搭,被朱小成屡次看在眼里,并未声张,及至被传讯,这才供认出来。但瞿如玉极力否认信函是自己所写,要求对比字迹。赵知县遂令给纸笔,瞿如玉疾书数十字呈上,果然非瞿如玉所写,赵知县不得要领,只得暂行收监。
    林公于是亲自审讯。先令瞿如玉书写,果然不是他的笔迹。又令朱小成书写,朱小成不得已照录一纸呈案,虽然刻意掩饰,但对比笔锋,发现与私函字迹如出一人之手。提审朱小成,朱小成辩称,“小民没来由,为什么要谋杀胞妹?就算笔迹相符,也与胞妹被杀绝无关系”。说得很是在理。
    林公又将瞿如玉带到讯问:“私函不是你亲笔,何以叙你的姓?你要脱罪,从实供来。”瞿如玉这才供出:私函是朱小成交给他的。因为朱小成嫌妻子胡秀姑貌丑,打算休妻另娶,苦无出妻把柄,特用此函,陷胡秀姑于不贞,借此休妻。如果不从,就将瞿如玉与小桃的奸情宣扬出去。自己无奈才转给小桃,不知她为何藏在枕席之下。至于淑贞被杀,实不知情。
    林公觉得案情更加离奇。虽暂时还理不出其中的要领,但不外乎是奸杀和怒杀两种。林公又传家里男女佣人到堂,细细讯问。先问瞿如玉与小桃关系,众口一词发现两人确有首尾,时常厮混在一起。又问被杀的小姐平日如何,可有与其他男子往来。一干丫鬟都说,小姐守身如玉,为人和善。就是瞧见未婚姑爷到来,也远避不遑。林公这时有了心悟。小姐平常守身如玉,即可断定不是奸杀,而是妒杀。于是又审瞿如玉。要其供认除小桃外,还有其他几个外遇?瞿如玉供出:“外遇除小桃外,只有个屈大娘,她与死者比邻而居,前日闻悉我吉期将届,和我争吵过好几次,要我强逼退婚,我因她是个寡孀,不能与她成为正式夫妇,婉辞拒绝,她因此怀恨,曾说:‘必须设法破坏。’此后她绝不与我往来了。”
    林公点头,立刻标了朱签,提屈大娘到案。因为有了瞿如玉的佐证,自然一讯即招。供称不愿见薄幸人与人成花烛,于是乘夜从露台上越入朱宅,趁淑贞熟睡时将她杀死。
    林公当即判胡秀姑、小桃无罪开释。将屈大娘判了死罪。朱小成、瞿如玉行止不检,存心不良,各责手心二百,命家长领回严加管束。一重疑案,就此大白。
    品析:
    此案中,提到朱小成因娶了胡秀姑,嫌弃其貌丑,想休妻重娶,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设计以不忠相陷害。其实,历朝历代律法,都还是极力维护夫妻家庭关系的,对于“出妻”有着明确的严格的界定和规定,即“七不出”。如《唐律疏议》卷第十四“妻无七出而出之”条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大清律例》卷十“户律”之“婚姻”条“出妻”款的规定与唐律几乎一样:“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此案中,朱小成处心积虑要栽赃自己丑妻有不贞行为,即七出之二“淫佚”,以便出之,故与瞿如玉达成交易。
    此案中,瞿如玉与小桃私下成奸,属于“和奸”,但也触犯了刑律,理应得到处罚。如《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之“犯奸”条“犯奸”款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 所以,林公判小桃无罪释放,还是有些失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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