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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上司抗辩,重事实而不枉

    第三节 与上司抗辩,重事实而不枉
    在封建时代,官场上以尊上司之令为本,而不管事实情由如何,这是最基本的为官之道,也算一种“潜规则”。但蓝公却以清正廉明为本,而不惜得罪上司,甘冒被题参革职的风险,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蓝公案》第十四则《云落店私刑》就是一个很特别的个案。
    话说海阳县吏李振川从省里出差回来,夜宿云落邱兴旅店。夜里发现公款四两银失窃,怀疑是雇来的脚夫邱阿双所为,便与族侄李阿显一起逼供邱阿双,最终将邱阿双逼讯打死。之后只承认自己用木棍打了邱阿双的额角,而其他如头上的篾箍伤、身上的藤条伤、下体的烤烧伤等,都是云落汛兵营的管队蔡高及兵丁四人所为。同行受雇之人吴阿尾、林阿雄也作了同样的供述。
    蓝公火速“填注图册通报。一面移檄云落汛,提到蔡高及店家徐阿丙”。之后,又移檄到惠来兵营,“将蔡高革除名粮,以便刑讯。一面移取纵兵职名,附详题参,复吊集犯证,虚公研审”。经过一番审讯,发现其实不是蔡高所为,而是李振川和其侄子李阿显共同设私刑罚所为。之所以说是蔡高所为,是以为营兵害怕惹事,会和息了事。
    于是,蓝公判到:“拟振川抵偿,阿显杖流三千里。蔡高、徐阿丙不行劝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实,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审明,转解臬司。”
    此案故事的精彩之处在于,蓝公最后上呈的案情及判词与初次申报的情况不符,导致上司臬司(即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正三品)极不高兴,要求蓝公以初审结果为据,重新复审改过。
    “臬司以初报供指为凭,今审系振川、阿显致毙,与原详不合,檄驳复审。”蓝公认真复审,再次将原拟判词呈上,结果拂逆了臬司的意愿,臬司意欲让蔡高充当凶手,以约束兵丁不当的罪名参革。蓝公不依,竟驳回了臬司的指示。臬司“不胜愤怒,欲加以易结不结罪名,劾余落职。”但蓝公坚持正道,不想以冤枉无辜之人而保全官职功名。臬司再次招蓝公到省城训斥说,“汝恃才执性,目无上司,我原檄如何驳诘?汝竟置若罔闻!此案若非营兵凶手,何能为此酷刑?汝从前验报如彼,今日审详如此,何以达部结案?兹付汝再审,汝其慎之”。这段话透出的意思有两重:一是蓝公目无上司,拂逆了臬司欲将凶手推到营兵队长蔡高身上的意图,也说明当时长官操弄案件是多么随意。二是之所以这样做,其实也是起初蓝公先申报说是营兵所为,但现在审讯查实的却不是营兵,而是身为县吏的李振川叔侄。前后翻转怎么将此案上报到刑部结案呢,为此执意要求蓝公再次审慎复审。但蓝公却义正词严,“当时录供通报,则据所言如彼。今日审出实情,则定爱书如此。大部驳诘,亦无如何。去官事小,枉杀非辜事大,唯有静听参革而已”。
    臬司听了蓝公的陈述,“跳叫詈骂,欲行揭参”。
    蓝公想了一招,就是将案卷、人犯带赴本府公署会审,让府宪知府大人胡公审讯为主,自己只是从旁静听,命胥吏记录了口供。而李振川等人也“坚供如前,至死不变”。
    蓝公只是更改了问语,补充了新供词,但仍将原拟定判词再次呈送臬司。可想而知,臬司“阅毕大怒”。蓝公直言坚持,请臬司自己再次亲审。结果,各相关证人和嫌犯均如蓝公之前所审一致。到了这时,臬司也无可奈何。书吏建议:“此是实情,非作手也。且将此案商之抚宪可乎?”书吏建议将案情申报给巡抚,让巡抚定夺。最后,巡抚同意“依拟题结”。没多久,凶手李振川、李阿显因受刑不过,先后死于番禺县狱,也等不到执行极刑了。
    品析:
    这则案例,除了展现蓝公与上司在“法律事实”面前的冲突,蓝公维护了正义而未枉法之外,还非常真实地呈现清代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县衙办案过程及拟判建议逐级上报到刑部,涉及营兵的另行通过兵部系统参革;省一级专门刑事司法机构提刑按察司进行复审,如果与原拟报的结果不相符,刑部复核就要质疑,会发回重审而不能结案。这时,省一级的司法衙门可以先行请示地方总责官员巡抚定夺。
    此案难能可贵的是,尽管经历了不少周折,但是各级地方官员,从县衙、到知府再到臬司、巡抚,基本上还是尊重审讯的事实结果的。府衙会审,按供词真实记录上报。而臬司一再发怒,主要顾忌的是与原拟的推断不同,刑部会发回重审;尽管有诬枉营兵的轻率、枉法的一面,但最后自己亲审后,也还是尊重了嫌犯和证人的证词,如实上报巡抚,由巡抚裁夺。说明清朝康、雍年间的司法生态总体上还是好的,司法制度的运行规范程度,至少在广东潮州、普宁县,以及府、省一级,还是畅通和基本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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