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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城市社会的知识正义

    第十三章 城市社会的知识正义在总体趋势上,社会发展是一个不断克服丛林性,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从现实状态看,现代性、城市性的格局日益复杂,人类社会远未克服丛林性。建构具有正义底蕴的知识领域,是克服与制约社会发展丛林性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知识领域自身却问题频发,知识与资本、利益、权力、权谋等的深层勾结,使知识领域深陷丛林,甚至有成为资本与权力生产自身、论证自身合法性,以及复杂利益主体进行综合博弈的“角斗场”的趋势。知识领域的公共性、正义性受到深层置疑。如何认识与建构知识正义,已经成为关乎现代社会、城市社会整体运行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一
    随着市场化、全球化、城市化的深化,我们日益进入复杂的现代性。现代性的复杂性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例如:价值观的异质性不断扩大,主体间性复杂断裂,具有多元、异质价值与利益诉求的复杂、多样主体不断生成。在异质人口、异质生产与生活方式、异质文化价值观的碰撞与博弈中,不断生成或建构公共领域、公共秩序、公共规则,推进公平、正义,成为一种必需。公共性特别是正义,是复杂组织、复杂社会运行的重要条件。一个缺少公共性特别是缺少正义的社会,必然问题频发、不可持续。社会的复杂性程度越高,人们对公共性与正义的要求越自觉、越迫切。但问题在于,公共性与正义其实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共性是一种客观的社会性,正义是一种有主观色彩的主体价值判断。有“恶的公共性”、“公共恶”,也有“善的公共性”、“公共善”。比如,人们既可以在善的旗帜下集合起来,也可以在恶的旗帜下集合起来,甚至在伪善实恶的旗帜下集合起来;一个组织、集团、政党,既可能集体为恶,可能集体为善,也可能以善之名行恶之实。同时,公共性、公共领域本身也是一个充满弹性与不断变动的领域。从狭义看,政府是公共领域,家庭是私人领域;从广义看,则政府、家庭、社会、文化,任何一个领域都既具有公共性,也具有私人性。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思路,企业与文化将被归入私人领域;如果按照凯恩斯主义、现代干预主义的思路,企业与文化则可能被归入公共领域。在“横向分域”与“纵向分层”相互交织,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弹性变动的高复杂社会,谁是主导的公共领域?哪个公共领域能够代表与主持正义?政府、市场、社会是人们考虑较多的三个领域。
    近代以来,在国家、市场、市民社会的博弈中,政府往往被人们理想性地设定为“应然”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认为其应该成为公共性特别是正义的代表。但在现实中,在“实然”意义上,政府却往往表现出自利性、“恶的公共性”。正如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所指出,政府往往由具体的理性自利人构成,在现实的运行中,政府机构往往成为具体掌握这些机构的“理性人”牟取自身私利的工具,政府在具有“善的公共性”的同时也具有“恶的公共性”。
    按照亚当·斯密的思路,自由逐利的市场可以自动实现公共善。但从市场的历史发展与现实运行看,市场主要由各类企业构成,以创造物质财富、谋求利润最大化为“天职”。企业的运行关系到社会整体,具有公共性,理想状态是企业主体能够把社会责任内化为主体素养。但面对激烈的竞争,具体的市场主体往往只能现实地选择与表现出以私利为上的“恶的公共性”,很难把“善的公共性”作为自己的核心行为逻辑。在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现实语境下,市场无法成为正义的代表。
    面对政府与市场的“正义失灵”,市民社会被人们特别是学者们理想性地认定为更具有正义可能的公共领域。比如,按照社群主义的思路,社会、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第三部门、第三种权力,是正义的生成与实现主体,应该成为正义的精神代表。但从现实运行看,市民社会、社会领域往往表现出强烈的非组织性、松散性、依附性、非独立性,各类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影响范围有限、目标与目的各异等诸多原因使市民社会往往表现出具体的私人性,往往只能成为公共性与正义的重要要求者、检验者,而不能成为正义的价值轴心、精神主体。
    也就是说,政府、市场、市民社会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共性,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成为正义的主体。但在现实中,这些领域既表现出“公共善”,也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公共恶”,无法成为正义的完善主体与代表。当矛盾不可调和时,往往会有新的可能,往往产生、推出新的领域、新的主体。面对公共性与正义的必然,在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的无结果博弈中,逐渐产生或者说人们逐渐发现了一个新的特殊领域、特殊主体:知识领域。知识领域成为区别于政府、市场、市民社会的“第四个领域”、“第四种权力”,有一定的逻辑与历史必然。
    其一,从正义本身的属性看。正义既是一种合理甚至理想的关系状态,也是人们对这种关系的体验、认识、确认。作为关系,正义是各种属人关系的良性可持续。作为观念,正义是人们对良性可持续关系的知识反映与价值确认。在反思的意义上,如果没有人们在观念与意识层面对正义的普遍认同,并以这种认同为基础建构制度、规范行为,任何形态的社会都仍将是一个丛林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社会的正义化,离不开正义观念的普及、普遍化。只有当正义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公共知识,并进一步内化为人们生活中的默会知识、习俗、习惯与行为,一个社会才可能成为正义的,并实现可持续运行。知识是正义的重要特征,正义的知识化,正义观念的普遍化、公共化、内化,是建构正义的重要路径。
    其二,从知识本身的属性看。知识是人们对事物、关系、对象、自身等的观念性把握与符号化确认。知识具有多重属性,公共性、中立性是知识的一个重要属性。知识的公共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在理论上可以被所有人所掌握,可以以不同的形式服务于所有的人,通过传播与外溢成为公共产品、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在成为公共产品、公共领域的过程中,在产生、外溢、传播、回馈的过程中,知识不仅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得到提炼、扩充、升华、创新。公共性是知识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知识的这种特殊的公共性,既可以为善良所运用,也可以为邪恶所利用。知识的公共性与中立性,为知识领域成为正义的代表提供了“天然”条件。
    其三,从现代性和知识领域的历史关联看。在文明的早期,前现代社会,只有少数人能够拥有知识,知识的生产、传播、创新不构成单独的领域。随着现代性的生成与推进、社会分工的深化、知识的符号化与不断普及,拥有知识的主体不断扩大,知识的生产、传播、创新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公共领域。一方面,知识领域日益具有特殊的独立性。在不断的“脱域”过程中,知识领域成为一种以信息、符号等知识为对象的特殊的专门领域,形成了诸多非专业人士很难进入的专业部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市场、市民的特殊领域。另一方面,知识领域又日益具有特殊的公共性。现代性条件下,知识与每个社会成员,与政治、市场、市民社会及其所有子领域的交叉、关联日益增强,人们垄断、独占知识领域的可能不断减小。在现代性的推进中,在现代性与知识的历史互动中,民主化、正义化是现代性与知识生产的共同趋势。知识领域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政治、市场、市民社会,以维护、主持、伸张正义为重要社会责任的“第四个领域”、“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二
    历史转换中,知识领域正在被历史性地选择、建构为特殊的公共领域,社会总体存在中的“第四个领域”、“第四种权力”,日益被要求成为言说、主张正义的重要主体甚至代表。但问题在于,知识领域是一个特殊的具体构成,其本身的结构及道德状态仍处于变化、过程之中。以知识领域现有的结构与道德现状,能否承担正义之重,承担引领社会正义的历史重任?从知识领域不断爆出的负面消息、负面人物、负面事件,使人们对知识领域本身的道德水平、正义性产生了怀疑。人们发现,知识生产、知识领域虽相对独立,却从未存在于真空之中;在与复杂现代社会的普遍联系中,在权力、利益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知识领域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强。知识领域的复杂性突出表现在知识领域人员构成的类型与层次分化上。
    从横向这个维度看,目前的“知识人”、“知识领域主体”主要由四类构成。(1)既有丰富的知识,又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敢于主持社会正义的“知识人”,这部分人往往具有“积极的正义感”,可以称为“知识分子”。(2)以一种谋生的态度在知识领域谋生活的“知识人”。这部分“知识人”往往具有一种“消极的正义感”,希望正义,却持搭便车心理,不愿主动表露或主张正义。这部分“知识人”可以称为“知识谋生者”。(3)比较自觉地认同、选择工具心态,把知识领域作为谋求自身利益、地位、权力增值的手段和台阶的“知识人”。这类“知识人”往往持一种“分裂的正义感”,表面上言说正义,具体行为上却谋求私利,是一种“知识谋利者”、“知识谋权者”。(4)当然还存在一批利用公共媒体、公共领域、公共话题,以倡导公共性、正义性为策略,实则为自身或某些特殊集团谋求利益或寻求合法性的“知识人”。这部分人往往持一种“伪善的正义感”,可称为“知识掮客”、“知识伪善者”、“伪公共知识分子”。在资本逻辑与权力逻辑语境下,产生“知识掮客”、“伪公共知识分子”有历史的必然。
    对具体的“知识人”而言,这四种类型只是一个相对的划分。人性具有复杂性、复合性,人的身份与品性往往具有多面性、多重性,且处于变动之中。“知识谋生者”可以升华为具有社会正义感甚至为正义献身的“知识分子”,“知识谋生者”也可以转换为“知识谋利者”、“知识谋权者”。当然,在具体语境与机遇条件下,“知识谋利者”、“知识谋权者”,甚至“伪公共知识分子”,也有可能觉醒为“知识谋生者”,甚至进一步升华为拥有“积极正义感”,兼备知识与责任的真正“知识分子”。在复杂现代性语境下,任何“知识人”都有可能成为以上四类中的一种,或同时具有多类“知识人”的特点。
    从纵向维度看,目前的“知识人”、“知识主体”主要由三个阶层构成。(1)学术地位、社会影响、流动能力较低,甚至没有学术地位、社会影响、流动能力,主要从事日常性、辅助性、无创新性的知识工作的“知识下层”、“下位知识人”。(2)有一定学术地位、研究能力、社会影响、流动能力,处于上层和下层之间,虽没有直接或较大的行政权力,但对上层和下层都可以产生一定影响甚至较大影响的“知识中层”、“中位知识人”。(3)与政治、行政、体系有比较密切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掌握行政、金钱、人事、机会等资源,有一定资源调配权力或位置的“知识上层”、“上位知识人”。
    “知识人”的以上三个层次、阶层,也是一种相对宏观、整体的划分。对具体的“知识工作者”而言,可以主动或被动地在上层、中层、下层之间流动。但实现这种流动其实并不容易。对作为既得或潜在利益获得者的“知识上层”而言,让其主动放弃权力与资源需要极大的勇气或比较特殊的条件、契机。而对于“知识下层”来说,要成为“知识中层”,需要付出极大的心智努力,而要继续进入所谓的“知识上层”,则不仅需要付出更多的心智,可能还需要付出巨大的道德成本。
    在三个阶层的“知识人”中,“知识中层”最有可能产生显性的正义感,其中最有可能产生有社会责任感与正义行动的“知识分子”。“知识上层”由于受到各种压力与利益诱惑,其正义感往往容易动摇甚至走向异化,最有可能沦为“知识谋利者”、“知识谋权者”,甚至以公共之名谋取私利的“知识掮客”、“伪公共知识分子”。“知识下层”由于其更多处于解决生存、生计问题的阶段,虽然有对正义的强烈渴望,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会选择无言、沉默、无为。当然,不能否认其中的少数会选择以非常规、非道德的手段谋求利益甚至权力,努力成为“知识谋权者”、“知识谋利者”、“知识掮客”。
    应该说,由于工作与实践的性质、方式、对象等具有特殊性,由于知识生产的相对独立性,知识领域的正义程度在总体上高于政治、市场、市民社会等领域,其丛林性也相对较弱。正源于此,人们希望知识领域能够成为引领社会全面进步、维护与建构社会正义的“第四个领域”、“第四种权力”。但如果真实地切入知识领域内部,我们也会发现,在当下复杂资本与权力语境下,知识领域自身也存在深刻的丛林性。知识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知识领域内部各领域、“知识人”之间的利益竞争的复杂、激烈程度,可能并不比其他领域小多少。如果考虑到知识领域的特殊的专业分化与阶层分化状态,在某些具体的知识领域,其丛林性或许比政府、市场领域更为复杂和严重。
    知识领域的丛林性、“知识丛林”既具有“社会丛林”的一般特征,又具有知识领域自身的特点。“知识丛林”与现代性“社会丛林”的共性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比前现代、早期现代性有所进步,不再采取赤裸裸的血腥方式,但本质上仍是一种不平等的利益、恶性竞争关系,人与人之间仍缺少根本的情感、价值、意义共识,主体间性的断裂并未得到根本修补。“知识丛林”区别于“社会丛林”的特殊性表现在:“知识人”之间围绕利益、权力等进行的恶性竞争,“知识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往往采取更为“文明”、隐性的方式,往往被更为形式、专业的规则、符号、程序等所掩饰,主体间性的断裂更具虚伪性、隐蔽性,往往隐藏在“知识之幕”或“道德幻象”之后而不易被人们察觉。
    “知识丛林”虽然隐蔽,但危害巨大:不仅伤害着知识领域自身,伤害着多数普通“知识人”的心智,也辩证伤害着拥有特权的非普通“知识人”,并深刻伤害着社会整体对正义、良性秩序的希望。当然,复杂现代性语境下,知识领域的成长,其正义感的自觉,其对丛林性的克服需要一个过程。如何处理好道德与利益、应然与实然、利益与责任、自我与整体等的关系,能否直面、深刻反思并不断克服自身的丛林性,不断实现自身的正义化,是知识领域、广大“知识人”必须面对的历史课题。
    三
    社会实在与知识领域相互生产。一方面,社会实在的文明性与知识领域的文明性互相生产;另一方面,社会实在的丛林性与知识领域的丛林性也互相生产。不存在单独发展的知识领域,知识领域的进步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也不存在独善其身的知识领域,知识领域的问题与异化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成因。
    现代性与资本密切关联,资本逻辑是现代性的基础逻辑。资本逻辑是一种表面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利益逻辑,资本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自身的无限增值、追求超额利润。在资本逻辑主导下,社会存在的每一个领域,社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社会行动的每一个主体,都被利益化、非道德化、丛林化,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普遍的战争状态。“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全球化、城市化、知识化,是当代社会发展、当下现代性的重要特点或者说发展方式,而这些特点与发展方式都与资本逻辑密切相关。一方面,全球化、城市化、知识化,使资本获得了新的发展环境、发展领域、存在方式;另一方面,资本在使全球化、城市化、知识化的进程加速的同时,也使全球化、城市化、知识化异化为资本实现自身增值与拓殖的领域与工具。
    对知识领域而言,资本与知识的结合,资本逻辑向知识生产、知识领域的切入,其效应也是双重的。一方面,资本的介入,为知识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支撑,加速了知识领域的发展。这是资本与知识结合的历史正效应。另一方面,资本逻辑的主导,也使知识领域不断走向利益化、世俗化,日益丧失神圣性、道德感,变成资本总生产的一个环节,服务于资本增值的“知识资本”、“资本化的知识”。这是资本与知识结合的历史负效应。当然,在现代性的推进中,人们一直在探索制约资本逻辑的制度与措施,但资本逻辑的本质就是利益逻辑、丛林逻辑这一点并未真正改变。知识领域的丛林性,深刻反映并决定于社会构成与社会运行的丛林性,资本逻辑向知识领域“殖民”是导致知识领域丛林性的深层原因。资本现代性语境下,知识领域的丛林化有逻辑与历史的必然。
    资本逻辑、利益逻辑是当下现代性的主导逻辑,但并不是唯一逻辑。在任何历史阶段与社会样态下,都存在意义、价值、情感等多样逻辑,只是哪一种逻辑更为强盛而已。人们除了追求生存,也追求意义;不仅需要利益,也需要秩序;需要财富,也离不开公正、正义、道德。对一个希望持续存在的社会而言,“无道德便无秩序”、“无正义便无和平”、“无公正便无发展”,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社会交往越密集,人们对秩序、公正、正义的要求越普遍、越迫切。虽然当下的现代性日益复杂,但人们对正义的要求也在日益自觉。
    这种语境下,知识领域面临前途与命运的选择。或者选择正义,或者选择被唾弃和淘汰;或者努力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引领者,或者最终沦为没有道德底蕴的世俗化、媚俗化、物化的一个利益博弈与谋生部门。知识生产、知识领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把知识领域丛林化、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全推给社会、归于外因。从知识领域自身而言,更应该反省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知识领域异化、丛林化、非正义化的内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资本与市场逻辑缺少批判。资本与市场逻辑成为现代性的基础逻辑,有历史合理性。但资本与市场逻辑更有其深层问题,比如,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导向,缺少道德性,往往不顾及甚至损害公平正义。资本化与市场化是这个世界的现实力量,知识领域无法脱离其影响,甚至可以用特定的方式利用资本与市场的效率机制改进自己的运行方式。但是,如果知识领域与资本和市场完全融为一体,甚至自觉沦为资本增值的工具,那么,知识领域就成了一个利益交换的“名利场”,知识生产也就变成了知识交易,“知识人”的现实本质也就变成了生意人。能否以更为全面合理的态度,正确认识和处理知识同资本、市场逻辑的关系,制约知识与资本之间日益严重、显性的勾结状态,将深层决定知识领域的道德水平、正义程度。
    其二,对权力与利益逻辑缺少反省。知识领域的特殊公共性、符号性,使政治、市场与市民社会等领域都希望知识领域能为自身服务、为自身提供合法性论证,这就为知识与权力、利益的勾结、结盟提供了可能。现实生活中,政治、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是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存在各领域包括知识领域的一种绝对性力量。而权力的最终目的是利益。如果没有合理的刚性与柔性的制度制约,知识、权力、利益就会现实性地勾结在一起成为一种“公共恶”,形成以少数特权者的利益为核心的“权力—知识—利益”不断循环的“知识生产恶生态”。知识生产恶生态的形成,与社会整体运行制度不完善有关,与知识领域自身运行的制度与规则不完善有关,也与参与其中的“知识人”的主体素质有关,与人们以一种狭窄短视的目光看待权力与利益有关。面对权力与利益,“知识人”能否保持清醒,将深刻影响知识领域的正义程度。
    其三,对价值、道德、意义逻辑的疏离。在本体论层面,公共领域其实无所谓善恶,公共性与道德性不是同一个概念,既可以有公共的恶、“恶的公共性”,也可以有公共的善、“善的公共性”。作为一个历史生成的特殊公共领域,知识领域也是一个中性领域,既可能成为正义的领域,也可能成为邪恶的领域,或成为正义与邪恶兼备的领域。问题在于人们以什么样的底线逻辑去理解与设置知识领域。知识领域究竟应该以生存逻辑、利益逻辑,还是道德逻辑、价值逻辑、意义逻辑作为存在底线?在今天,这个问题其实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种行为、制度的选择问题。
    如果人们以利益逻辑为底板来理解、建构、运行知识领域,知识领域就会更多地表现出利益性;反之,如果人们更多地用道德、意义逻辑来设置知识领域,知识领域就会更多地表现出道德性。对价值、道德、意义逻辑的自觉不自觉疏离,是知识领域成为“知识丛林”的一个重要主观性原因。问题的关键在于知识领域、“知识人”是否希望自身能够可持续存在、可持续发展,是否还有对正义的要求。如果仅仅是希望通过知识谋利、谋权,那么,其结果是社会对知识领域与“知识人”的抛弃。反之,如果知识领域与“知识人”还有对正义的追求,那么,加强道德自律、进行道德自救,就应该成为知识领域、“知识人”的一个自觉选择。
    四
    社会正义、知识正义互为条件和动力。社会总体的进步是知识领域正义化的实在论基础,同时,一个具体的社会也可以通过提高其知识领域的正义水平自觉引领社会进步。虽然目前的知识领域还有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深刻的丛林性,但在总体上仍具有成为社会正义建构风向标与引领者的基础与条件。在加强知识领域道德自律的同时,综合推进知识领域的正义化,是营建社会正义的重要路径。
    其一,恰当处理知识领域与其他领域的关系,推进知识领域投入机制的多元化。多极化是现代性的必然趋势,知识领域成为和政治、经济、市民社会相并列的“第四种权力”正是这种趋势一个表现。但问题在于,知识领域不直接生产财富,而依赖其他领域提供物质、资金等资源支持,然后再以自己的特定成果回馈社会。这就使知识领域面临一种悖论:一方面,按照对等原则,知识领域如果希望获得资源支持,就应该满足其他领域的需要,甚至其不正当、非正义的需要;另一方面,知识领域为了获得长久的支持,又必须有责任意识、正义感,不能以短视的方式回馈其他领域。
    知识领域对社会的真正有价值的回馈,是从规律、本质、趋势、意义等层面建构不受利益盲目左右的更为合理的知识,以及更具正义感的社会成员。推动知识领域资源与财富支持来源的多样化、多极化,避免知识领域投入与支持主体的垄断化、单一化,是从源头解决知识生产的处境悖论,保障知识领域正义化、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制度选择。目前,我国知识领域的资源,主要由政府这单一主体提供、垄断。资源保障主体过于单一,往往带来服务宗旨的异化,并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以及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利益交换。建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极主体共同“投资”知识领域的机制,对克服知识领域的效率低、公共性缺少、正义性减少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投入与支持主体仍相对单一的情况下,改善政府对知识领域的具体投入方式,建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具体执行的“服务外包”机制,应该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其二,把握知识领域自身的多极化趋势,推进知识领域运行机制的民主化。反思城市发展、市场发展等现代性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一种“中心”辩证法。一方面,发展往往伴随、导致资源的聚集,并必然产生聚集资源与要素的极点、中心。另一方面,资源与要素聚集到一定程度,由于环境承载力、社会承载力等原因,又会走向分散,走向多极、多中心。从“单一中心化”到“多中心化”,是早期现代性向晚近现代性转换的一个客观趋势。但在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这个层面,人们往往仍停留在早期现代性,用单极、“单一中心”的方式思考、建构、管理已经深刻变化了的当下。用旧思维管理新对象,必然会导致问题。与现代性的总体进程基本一致,我国的“知识地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转换,知识领域已处于从单极走向多极,从“单一中心”走向“多极中心”的新阶段。以大学为例,近年来,我国北京与各直辖市以外的大学,其地位与影响不断提升,浙江大学的综合排名连续两年超过地处首都的北大、清华,都说明了此点。
    这就要求建立一种以多极思维为底蕴的知识领域运行与管理的新方式。由于既得利益等原因,我国知识领域的设计者、管理者的思维基本停留在“单一中心”这个阶段,从而加深或导致了知识领域的各种显性与隐性垄断。垄断有利于垄断者的私利与私欲,对整体却有深层危害。用一种专制、垄断的思维方式设计、管理已经深刻多极化、民主化的知识领域,不仅解决不了老问题,反而会导致新问题。垄断性思维、垄断性制度与垄断性行为,是造成我国目前的知识领域仍存在诸多深层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当下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面对中国知识领域的问题特殊性,我们不仅需要“作为公正的正义”,更需要一种“作为民主的正义”。推进知识领域的民主化,对建构知识正义、社会正义都将意义非凡。
    其三,提高知识领域的透明度与流动性,推进知识领域创新机制的微观化。非正义往往和阶层化特别是阶层固化相关联。知识领域的阶层化是一个事实,更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解决这类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从理想出发,一次性地永久建构一种绝对平等的知识领域。历史证明,这是一条代价过大,且不可持续的乌托邦方案。一是从现实出发,承认差异、阶层的历史合理性,逐步建构更为平等、开放的社会关系。增加知识领域的开放度,增加其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减少知识领域运行的神秘性,不断改善知识领域运行的宏观环境,拓宽知识主体纵向与横向流动的空间与可能,对推进知识领域的正义化,具有基础意义。
    在我国特殊的文化传统语境下,面对问题,人们往往更容易强调宏观变革、顶层设计,而相对忽视微观变革、微观创新。顶层设计对调整总体格局有重要作用,但如果没有微观领域、微观秩序的深层建构,所谓的宏观变革将流于形式、难以持续。对民主建设而言,如果没有微观民主,没有“来自微观的民主”特别是“微观领域自身的民主”,所谓的宏观民主、顶层民主,其实意义不大、不可持续。对我国的知识领域而言,建构微观民主尤其重要。我国的知识领域、知识界之所以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成果不多,创新人才缺乏,重要原因正在于众多微观知识单位在具体运行中行政色彩太浓、民主化程度不高。很难想象,在一个自身无法真正参与的组织中,人们能够持续地创新、创造。也很难想象,一个客观上激励其成员努力爬升为食利者的体制,能够激活与包容持续创新。推进微观民主,是建构知识正义、破解知识领域诸多难题的重要基础。
    总之,知识领域能否引领社会正义,取决于制度环境,也取决于知识领域自身。社会正义、知识正义的建构将充满曲折。但是,不论进程多么曲折,格局多么复杂,正义都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并将加速推进。在这个进程中,知识领域的命运与“知识人”的命运可能同步,也可能不同步。知识领域正义与否,与作为个体的“知识人”的正义、非正义有同一性,但不是一个问题。即使由于各种复杂原因,现有的知识领域或其具体部门最终沦为同正义无关的“名利场”,对具体的知识主体而言,仍可以选择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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